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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金減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俗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根據《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此項費用繳納情況如下:
一、安排殘疾人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
舉例:某企業上一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本年度需要安置殘疾職工200*0.5%=1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職在崗人員并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二、繳納殘保金的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計算方法為:保障金年繳納額=(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舉例:深圳某企業上一年度在職職工人數為200人、應繳納的保障金=(200*0.5%-0)*85239*60%=51143.4元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根據貴司實際情況,制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方案,以合法合規為企業免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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